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它适用的条件就是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合法,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的无理要求,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需用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由于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存在着适用不当和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现象。
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10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中第二项“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被告(包括反诉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它适用的条件就是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即民事诉讼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请求权(即胜诉权)。它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对原告的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就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不具备程序上的诉权),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只是原告不具有实体上的诉权(即胜诉权),就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原告的起诉受理后,只要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不管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都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39条第1款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是相违背的。事实上,对于那些案情复杂的案件,也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发现和最终确定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所以,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
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款,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就不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民法通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故在判决书中只能引用程序法的有关条款。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能否适用程序法?我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虽然解决的是实体问题,但它本身又属于程序上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它具有两重性,既依据实体法又依据程序法。<<民诉意见>>第153条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做了明确规定,而<<民诉意见>>则属于程序法律规范的范畴。那种认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引用实体法,不能引用程序法的观点是欠妥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将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即无事实根据)而予以驳回。因此,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二)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却要求被告承担其他责任,应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对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书中引用<<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即可。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意见>>第153条作了明文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即可。
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范围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未作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在下列情况下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根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里所说的“事实”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中的“具体事实”不同。前者是指有足够证明、经人民法院核实的事实,它是原告获得胜诉权的一个必备条件,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后者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所应提供的具体事实。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合法,即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于原告的无理要求,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请求,则予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请求应予驳回。如被告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或按均匀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某种或某几种法律责任,而原告在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被告承担该种或该几种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判决驳回。
第二,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
对此,《民诉意见》第15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为实体上的胜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务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不仅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的问题,还要对当事人起诉的条件和具体的事实进行分析,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