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已经遍布社会的各个领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电脑自动化、网络也逐渐被广泛应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司法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及应用,都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为领导决策和法院今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可靠的数据。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的收、结、存案及案件审理、执行情况进行的统计,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辅助和支撑审判执行、司法决策工作的基础。如果司法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就不能正确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从而也致使司法统计分析工作不能得到很好发挥。现在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司法统计工作的任务也变得十分繁重。为保证司法统计数据的质量,切实保障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的改革和发展。
一、近年来司法统计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司法统计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实现了统计工作网络化,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也有了可靠的保证,但是由于各地法院的经济条件不同,尤其是基层法院缺少资金、缺乏专业人才,制约了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的法院虽然上了电脑,但并不能实现统计的自动化,还有虽然能实现数据的自动生成,但是低版本的软件已不符合新的案件类型的需要,有待升级版本,重新培训并应用,这也是各级法院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制约司法统计工作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一)领导不重视
部分法院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审判,轻司法统计”的观念,对统计人员的报表工作不闻不问,对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统计人员是否按时报表心中无数,总认为法院的审判质量、执行效率比统计来得重要。
(二)业务庭也存在重视审判、执行业务,轻视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把数据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时,则敷衍塞责。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产生被动,存在报表数据要“求人”的现象。
(三)统计系统存在缺陷 ,有待升级
尽管已经全部使用了《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但是目前一些在基层法院中,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局域网,导致司法统计软件中的数据无法系统生成,必须以手工方式填写,往往是由各业务庭室将数据上报给统计员后,由统计员进行纸面汇总,再以手工方式输入司法统计软件。这不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容易导致一些人为的错误,业务庭室出于管理需要而“先报后结”或“先结后报”的人为操作现象。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不真实。另外,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老版本的司法统计系统没有相对应的案由,只能套用老的案由规定进行统计,不能很好地反映当前法院的审判情况,出现统计系统发展滞后的情况。
(四)司法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数量少
统计数据是反映法院工作最基础、最直接的方式,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也不仅仅为了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隐藏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审判工作实际,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但是由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相对较单一,并且在所辖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大量的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就是涉及婚姻家庭、土地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调解结案的比率较高,从而认为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无内容可写,数据的利用效果不好,挖掘不深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
(五)报送方式落后
各法院每月的统计报表做好后,首先要打印出来,至少四十页,再加上各地法院要求不同,每月上报的报表多达五、六十页,有的还要报送法律文书,工作较为繁琐。应该推行报表的信息化。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要积极改进,转变思想,不断学习。重视司法统计工作,使司法统计成为审判工作的有力保障。
二、统计方法缺陷带来的问题
(一) 达不到司法统计的目的。司法统计的目的在于通过统计来督促法官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做到程序公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为了提高结案率而人为的使在年末应当立案、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到下年初才能立案,进入审理程序,不能依法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情况,不利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有的法院为了提高结案率,人为地缩短每年的立案时间,将本该当年受理立案的案件转为下年受理立案,造成当年年末没有新受理立案的案件,而下年年初受理立案的案件过于集中,使许多案件的审理期限集中在一个时间段,既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审理情况,又不利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误导司法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或经济工作,所以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也就不同于行政工作统计和经济工作统计。因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审的案件,都有法律规定的审限,不顾案件的审限,而以年终结案率的高低来衡量年度的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结案率纳入对法院和法官的考核内容以后,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法官为了完成结案指标,采取种种手段,千方百计地提高结案率。这些做法完全不顾及案件的审限,其结果不但难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且致使一些疑难案件超审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损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鉴于此,在去年年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专门的全省司法统计检查,我院从事司法统计的同志也被抽调加入检查组,通过对个别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抽查,同样发现了上述存在的问题,说明司法统计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司法统计的改革和发展与法院系统的日益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三、全面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应该注意到的问题
(一)领导要重视
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把统计工作放到议事日程,由院领导直接管、亲自抓,从各方面了解、指导、督促司法统计工作,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大力充实司法统计软件、硬件设施、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各级法院应当配备一些干警专门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并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保证司法统计工作与法院信息建设同步发展。同时对统计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对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驾驭能力,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以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统计人员一是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正确填报各类报表;二是要熟练掌握统计业务技能,加强统计理论的学习和实践运用;三是要熟悉法院各项工作。
(三)规范司法统计行为,做好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
司法统计人员要搞真数据,不搞假数据。司法统计的目的不是记流水账,不是存档案,而是要把这些数据所蕴含的案件质量效率信息、司法管理信息发掘出来,使司法统计能迅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情况。增强各业务庭统计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统计工作最容易出现的数据搬家、数据走样和数据悬空等差错,提高数据的真实度。
为了使司法统计能迅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情况,我们应当将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要实现这两者的结合,应当统一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年度与司法统计年度。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司法统计年度为准,即:开始于每年的1月1日,截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取消了不科学的结案率统计,把把超审限案件比率纳入考核,可以经常性的督促法官在案件审限范围内结案。统计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可以督促法官注意安排自己的时间,把案件审结在审限以内,可以减少积案,形成严格执行案件审限的良好习惯。 这样就能够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法院当年立案、结案的情况。特别是将计算机引入法院审判管理以后,什么时间立案、编什么案号、案由、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等都能及时地、客观准确地反映出来,使法官每月都有新收案件和审结案件,避免案件审限的集中,使每一件案件之间的审限拉开。还能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四)加强统计报表报送信息化
为保密起见,可不通过互联网传送,即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网络通过发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传送,将会大量节省人力和时间。目前我省法院系统的三级联网建设正在开展,司法统计报表的信息化传送也将会很快实现。
四、在信息录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目前的司法统计例行检查中,主要要求各级法院做到“三对照、三一致”,即案件卷宗材料与填报的信息表和报送的报表数据必须一致。即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流程,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做到案件信息的及时录入,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公告、鉴定,在录入电脑时必须及时,因为及时录入后,信息管理系统会自动将法定的期限扣除,如果不及时录入,案件将会在系统中显示超审限,从而影响统计的数字与结果。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有时结案时间和卷宗内实际送达时间差一、两天,但这种清况一般不会影响司法统计的数据的真实性。这样的情况在一些法院还存在,但随着系统的不断更新,送达回证成为电子打印,以后肯定会避免。
五、要慎重对司法统计人员的选任
通过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一些法院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认为司法统计不重要,在任用统计员方面不慎重,有的聘用临时人员进行司法统计工作,司法统计人员必须要熟知法院的审判业务,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推动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
总之,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是在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法院的内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都要与时俱进,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逐步成熟,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法院、法官绩效考评的实施及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都标志着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工作都在进行着新的变化。司法统计工作也将从原来的简单填填数字,制制表,发展为现在的一个完整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虽然有待成熟,但是我们要充满信心,在不断的摸索中改进,使统计分析工作能更直接地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从而正确的指导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