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因采伐树木而致人死亡的被告人许中元、杨金良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8000元。
2009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许中元、杨金良在许河乡崔园子村东北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伐树,期间杨金良在修好出了故障的油锯准备继续伐树时,告知离被伐树木不远的李孝忠和崔洪玉离开,后二被告人继续伐树。约二、三分钟后,被伐的树向西北方向倾斜,二被告人急喊此时在西北方向站的李、崔二人躲开,但为时已晚,树干砸到李孝忠后脑部,致使李孝忠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伐树属危险作业,被告人许中原、杨金良在伐树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因轻信不会发生意外而未采取,致使伐倒的树将他人砸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征得了被害方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