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突发性事件已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因其工作的特殊性,社会高度关注,处在社会管理和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遭逢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屡见不鲜。针对这种现状,本人对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预防及应对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就当前人民法院如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司法警察及各安保职能部门有效地解决突发事件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一、法院突发事件的原因
法院突发事件是指在人民法院突然发生的,有一定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的也有自身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虽然各因素的作用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任何一种因素,如果处理不妥都有可能演变成引发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一)外部原因:1、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的矛盾汇集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这些纠纷的时候,不可能满足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不满情绪;这些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遇到事情随心所欲,为达目的不择手段。2、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政策的惩戒力度太轻,致使暴力抗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加之暴力抗法属群体性事件,调查处理比较困难,出于现实和政治的需要,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
(二)内部原因:1、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案件,办案业务部门和主办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差,缺乏敏感性,缺乏必要的“处突”准备。2、安全防范设施及警用装备的缺乏、落后。有的法院受办公环境或经费的影响,缺少必要的安检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羁押室安全设施陈旧,羁押条件不符合要求,且没有独立的押解通道和羁押配套设施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显得犹为突出。3、司法警察警力配备不足。当前实际工作中,许多法院由于受警力的限制,鲜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员配置达到占全院编制的12—15%的配置要求的。面对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往往只能无奈地选择违规操作,如值庭一名法警押解、看管多名被告人的一人数职现象屡见不鲜。民事、行政审判很少能安排司法警察值庭的。在很多情况下,司法警察兼值庭、押解、看管职能于一身,致使其顾此失彼。也有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4、人民法院执法的一些偏差。比如,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无理缠诉人员打击不力,为求稳定而满足其一些并不合理的要求,让其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占到好处,给类似的当事人以效仿的借口。再有,一些法院工作人员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根据个案因地制宜,片面强调司法的公权性,容易激化矛盾。还有,一些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也是引起暴力抗法的因素。
按照是否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引发突发事件,可以将法院突发事件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两类,其中人为性突发事件在法院突发事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一)人为性突发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是指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行为目标,诸如在司法警察执勤活动中,人犯利用法警的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自杀、自残、行凶、脱逃;在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人以挑衅性语言蛊惑人群,或以过激的言行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闹事,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达到私利的目的。具体来说,法院人为性突发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哄闹、冲击法庭。案件当事人或亲属不服本院判决,宣判后,拒不离开法庭,冲击审判席或办公区域,采取纠缠、吵闹、抓扯等方式,围困和攻击法院审判和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拦截干扰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押解途中跳车逃跑或其家属等人中途拦截囚车,企图劫走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法庭内、上庭前、闭庭后的徒步押解过程中或上厕所时逃跑。
3、破坏刑事庭审。庭审中或从法庭到羁押室的途中,被害人家属攻击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哄闹法庭,不法分子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乘机闹事或企图劫走被告人。
4、被告人行凶、自杀、自残、脱逃。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看管和庭审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自身携带的凶器或其他物品伤害他人或自杀、自残肢体,利用押解、看管不利的实际进行逃跑的行为。
5、个人报复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表示不满,采取极端手段,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报复伤害的行为。
6、爆炸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法院机关、审判法庭进行引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近几年来在国内法院系统已发生了几例类似事件,这类事件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安保人员及值班司法警察戊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7、暴力抗法类。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具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8、集体上访类。主要表现为多人聚集,采取静坐、拉横幅、喊口号等手段扰乱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同情,引起社会关注。若处理不当会造成上访人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他机关事件。
(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一般指审判、执行活动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出现的有影响力和破坏力的事件,比如押解途中的交通堵塞、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当事人突然疾病等。
二、当前人民法院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
(一)夯实基础,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
1、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为司法警察配备必配装备,警械配置达到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为警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2、充分履行安全检查职能,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要依据“严格、细致、文明”的检查原则,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利用监测设备检查和人工检查方法,对进入审判区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详细登记,阻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审判区,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依法有效处置,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重视机关安全工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机关安全防卫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安检人员在工作中应高度警惕,对进入工作区、审判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登记,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防止意外发生。
(二)充分认识“处突”预案的重要性。
对法院突发事件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策略应对,这是建立“处突”预案的必然性所在;法院突发事件具有的不确定性、危害性,唯有做好预案准备,才能临阵不乱,这是建立应急机制的必要性所在。 1、制定预案、练熟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制定的否科学、合理,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法警队处突反应的速度和效果。我认为完成好这项工作首先就要求预案制定要完备。预案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处置目的、情况设想、任务要求、处置原则方法、警力部署、组织分工、后勤保障及通信联络等。按照预案,结合日常训练进行处突预案的模拟演练,夯实法警遇事不慌,快速处置的能力,使队员们人人熟悉处突原则和处突程序,熟悉警力协作布控和防暴队形,以善战能赢为目的,充分地发挥整体作战效能。2、传达及时、注重协调。法警队接到处置任务后要迅速召集法警进行简单的动员、分工,根据事态情况布置各自任务。同时,要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3、掌握案情、有的放矢。法警队在接到命令出警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案情,这对有效配置警力和制定处突方案非常重要,特别要对突发事件现场状况和案件性质、涉案人数等基本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必要时应当让所有参战队员对案情都有所了解,这有利于在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动和有的放矢。第四、布控警力、科学编组。到达事发地点后,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地貌以及警力等实际情况,对警力实行科学编组、合理布控,并能够随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警力配置,尽可能地对人群造成应有的威慑效应,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尊严,以促进处突工作顺利开展。
(三)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各方面素质
突发事件的处理经常被称为一门“艺术”,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镇定自若,当机立断作出正确的决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实现游刃有余,这与突发事件处理者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分不开的。法院司法警察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培养处理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状态,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切实履行好法警在保障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各项职责。
1、不断提升处置能力。面对突发事件,必须冷静、理智,不可一味地针锋相对,一时冲动往往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错过妥善处理的最佳时机。这种冷静、理智可以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和语言传递给事件参与者,使各方都能够冷静下来,防止突发事件扩散。首先,要认真倾听,很多当事人为了向法院领导或者法官表达自己的某些诉求,这些诉求可能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甚至夹杂着由于愤怒而进行的人身攻击,这种情况下,法院领导、法官和法警一定要保持克制,冷静地听完听全当事人想说的话,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其次,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合实际地向当事人进行说明,解答其提出的问题,消除其心中疑虑,对于确属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者错误的,应及时提出补救和纠正的措施。再次,在与当事人的对话中要注意自己的语气和举止,要坚持立场,有理有节,举止稳重,既不因当事人的无理诉争而显露不满或不屑,也不可因工作失误而一味退让道歉,始终做到不卑不亢,依法办理。
2、不断提高法院干警的危机意识。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这些突发事件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直至爆发的过程,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正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能够在平时的工作中去发现这些可能激化的矛盾,以实际行动将其化解,即使没有达到最佳效果,但在心理上也有了相应准备,而不会被打个措手不及。特别是看似细小的问题,如果解决措施不当很有可能引发大的矛盾。危机意识的培养也是与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相联系的,例如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其中要特别注意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沟通途径要畅通。
3、强化干警大局意识。处理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则是要以大局为重,这个大局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处理突发事件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目标。在整个过程中要时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问题。不能因为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和谐社会这个大局。有了这样的大局观,便能在紧急情况下找准问题得切入点,做出反应,稳住阵脚,不至于面对复杂的情势畏首畏尾,互相推脱,延误事件的处理,导致事态扩大。
4、增强司法警察的勇气和责任感。处理突发事件容不得半点拖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的思考和准备时间非常有限,带来的处理结果难以预测,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突发事件没有得到处理,有时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有时采取的措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情况下,要求干警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和决心,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态度,果断地采取措施控制局势。既要抓住时机敢于冒险,当机立断;又要以一个政法干警的立场,本着负责的态度谨慎、小心采取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仅凭匹夫之勇无益于事件的处理。
5、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关心民生,心系群众。反对“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让人民群众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安全感,还要让他们从政法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
(四)正确掌握处置方法,确保处置合理合法
处置突发事件以突击行动解决问题为原则,但难免有的时候法警介入时,对峙场面已经形成,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性质的人群,将组织者与一般群众分别对待,将合法与非法分别对待,将恶意抗法者与求解公正者分别对待,以智慧和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多数人误解,最大限度地得到群众的默认和支持。第一、孤立首谋,分化群体,打击“刺头”。首先对策划人进行孤立,使闹事群体失去组织领导,让现场像无头苍蝇闹不起来,第二、合法处置、适时强制。说理和劝导一般不能够彻底解决突发事件,必须结合适时的强制才能制止事态发展。我们就要在孤立少数工作的基础上,对少数顽固分子,即不听劝说、还仍然蛮横无赖的人员应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不手软,尽量展示出警威和作战实力,确保一举拿下,带离现场进行处理。第三、警力不足、策略突围。如果遇到敌众我寡的处突场面,在人群已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警队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组织现场审判人员和执行法官突围。突围时一定要讲究战略战术,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安排,防止出现法院干警一哄而逃,遭人追打不休的尴尬场面。第四、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处置突发事件时,情况复杂万变,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惩治犯罪,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收集证据,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事项,我们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五)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确保处置最佳效果
能否准确把握处置时机,直接影响到处突效果。司法警察在处突过程中应当有步骤的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要在大规模对抗尚未形成时展示警威,在此情况下法警应当表现出自己的实力,迫使人群不敢藐视法律的尊严,不敢以身试法。对围观群众要控制好流向,可以采取阻挡、疏导等方法,使集中点汇集的人群散去。第二、在对抗已经形成时,要想方设法集中警力,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可以在院各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密切协同下争取以突击行动控制带头者,驱散其他闹事的人群。对严重危及司法秩序、公共秩序不听劝告的密集人员,要根据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实施强行驱散。第三、组织突围,确保自身安全。在人群已失去控制,警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警队应当考虑自身安全,综合分析形势,组织突围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在撤退的过程中要做到谨慎、稳妥、迅速,要保护好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重要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