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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不断完善法院人民陪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09:19:08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度完全不同,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审判。

    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式,陪而不审,称为了威严法官的陪衬,这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尴尬。我们仔细的审视现实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现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法院聘请到陪审员之后,由于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相对比较低,而且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不高。陪审员成了“名义”上的陪审员。

    其次,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

    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

    另外,对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不合理,外界对陪审员的压力难以消除等现象也一定程度的存在。总体来看,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逐渐淡化。

    二、怎样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为民。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法官秉公为案,帮助法官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防止法官专断。使司法结果过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在机统一。

    多年来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监督法院严格执法、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及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司法为民思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司法为民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

    第二,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可以使民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通过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达成的。

    第三,司法公正价值。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其一是在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其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推进有关诉讼规则的确。其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先入为主的内心确信与偏见,有利于遏制为人情案、关系案等偏私现象的发生。

    第四,司法独立。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更多的行政干预。因为民众头上并没有乌纱帽,因此要能并不害怕因为拒绝干预而丢乌纱帽的危险。

    第五,司法监督价值。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参与审判,不仅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的民主监督的内容。

    第六,司法权威价值。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进一步曾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七,知识弥补价值。一些陪审员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专业、技术特长,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

    三、怎样与时俱进不断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的范围问题。一类是一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要求陪审员参审的。

第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陪审员应由法院进行挑选,然后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成为候选的陪审员,从现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定和现在各级法院正在进行的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可以窥见,立法机关对于陪审员的要求还是强调精英化的。这也是对我国现在陪审员素质普遍低对症下药的做法。

    其次,关于陪审员的职能发挥问题。按照我国现实的情况,照搬西方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行使事实审和法律实审的职能的作法是不现实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行使审判职能的。但在实际庭审中,陪审员的职能远未发挥出来。

    第三,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和能否连任的问题。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人民陪审员经过一定的期间应该进行更换,而不能无限制的连任下去。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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