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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19 09:39:51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2013年3月29日,案外人肖某在原告处借取无抵押贷款人民币10万元整,本息合计人民币109234元,并在被告处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指定原告为该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费合计为人民币306.95元,保险金额人民币109234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30日0时起至2014年3月30日0时止。2013年7月31日肖某猝死,2013年8月1日,原告因此事向被告报案,被告指派员工到现场调查,2013年9月12日,被告以被保险人肖某猝死,猝死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为由,给予拒赔处理。2013年10月8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092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肖某的猝死是本案发生纠纷的起因,肖某在原告澳洲联邦银行(兰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时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了原告为该保险第一受益人,现借款人肖某猝死,应认定为意外死亡,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意外死亡保险金109234元。被告辩称案外人肖某猝死不能认定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因被告不能提供案外人非意外死亡的证据,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09234元。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一、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认定和缺陷

    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担责,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意外死亡,什么是猝死。本案中,肖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必须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才能担责,否则,责任免除。本案中肖某猝死,原因很多,可能是心肌梗塞,也可能是主动脉、或者肺动脉栓塞,也可能的脑出血,原因很多,但是,由于没有做尸体解剖,死因无法确定。本案中,肖某死亡的第二天10;30分,保险公司到现场,这时肖某死亡时间只有12小时左右,做死体解剖完全可以查明死因,但是,保险公司放弃了这一机会,直到7天后肖某已经下葬,又提出验尸要求,但是条件已经失去。所以,不能认定肖某是否属于意外死亡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属于保险公司自己不积极作为导致的后果,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未能提出肖某猝死不是意外死亡的任何证据。  

    另外,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人肖某的保险申请时,也没有对肖某做必要的健康体检,如心电图、X光胸透、脑血流图等检查,通过一些基本的检查,可以知道投保人所患的疾病,潜在的疾病,起码可以大概预见投保人的疾病风险,或者意外死亡的概率,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高科学水平。

    二、责任承担

    案外人肖某的猝死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因为澳洲联邦银行兰考银行是肖某投保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所以,澳洲联兰考邦银行有权获得保险金10923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不能提供任何排除肖某意外死亡的证据,所以,肖某的猝死应当认定为属于意外死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09234元。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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