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范围: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案件,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债务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期限:三个月内审结。
上诉情况:一年有三件左右,因发现案件复杂都转普通程序审理。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1)起、应诉立案手续简便。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记入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当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无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2)传唤当事人的方式简便。我们采取的方式灵活,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去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方法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遇到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时,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3)庭审的方法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开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新问题
因为信访、执法检查、督查、案件评查等,法官怕担责任,不愿意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大量的简易案件用普通程序审理,另外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也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少的一个原因。
四、如何改进简易程序的送达制度
(1)、可实行简易送达方式法定化,即只要法院有相关证据证实其通过简易方式已将开庭时间等内容告知了当事人,该简易告知方式便产生与法院传票传唤等同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不按期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此案。(2)、完善我国见证人制度,扩大签收人员范围。(3)、实行法院送达与邮政机关送达相结合的送达制度,赋予邮政机关一定的送达职权,如邮寄人员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等。同时,法律明确规定邮政部门的送达义务。
五、如何实现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职权可决定程序转换,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转为变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出现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使案件明显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等。如主审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于尽快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立案庭备案,获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六、可否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可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七、如何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当前情况下,让法官鼓励如何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很难做到。降低简易程序的诉讼收费,会使大量的案件进入法院,这也是广大法官所不愿看到的。
八、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
为更好的体现“司法便民”的精神,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弱小群体诉讼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此外,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除了降低诉讼的高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和诉讼效率外,更重要的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了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对抗性、适用法律的专门性和技术性,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目标的实现,所以应该扩大小额诉讼的范围。
九、有无必要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审判业务部门
在法庭存在的情况下,没必要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审判业务部门。如取消法庭,可在法院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审判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