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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引发信访问题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3-12-19 09:50:51


    长期以来,由于主客观原因,执行部门都是法院中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多发部门。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部门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一旦其权益不能完全(或基本)实现,那么,当事人便会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或者消极执行那么,当事人便将不能实现权益的矛头对准法院,因此,执行局也就成为了矛盾最为集中的前沿阵地。在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完全执行时,个别当事人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而是通过上访渠道反映问题,甚至到有关部门缠访、闹访,想通过信访部门、上级机关的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和影响,以获得自己的权益。然而,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以及被执行人履行法院裁判的法律意识态度。如果一味将客观上不能执行的一切问题归结到法院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力,也是对法院执行干警的不公,一般来说,之所以引起执行难,是存在各种原因的,如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即是主要原因,而这也正是当事人上访较多的原因之一。下面,结合我院近年来的信访案件,就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引发当事人信访的情况作简要分析。

    自2006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后截止目前,我院涉执行信访案件15起,已彻底执行结束,一部分案件因和解而结案,部分案件暂时以债权凭证结案,部分案件仍在执行中。15起案件中绝大部分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行引发申请人或其亲属上访。如高文胜信访案、赵三连信访案、徐八斤信访案、程贵菊信访案、代君良访等。

    从上述信访案件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当事人不认为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他们认为,既然法院判决我胜诉,你法院就应该把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如高文胜执行兰考县第二化肥厂案(下简称兰考二化),由于兰考二化已破产,该企业破产后又登记注册为另一个企业,原兰考二化因而确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但高文胜仍然到处信访,以求得到解决;二是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尚有部分财产,但是经过法院执行,已将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没有再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杨云广借款纠纷案,被执行人因经营需要,便向杨云广借款3万元,后因经营不善,生意血本无归,杨申请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妻子名下有3000存款,在把该款作为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执行后,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再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家中也无任何财产能够执行,致使案件不能完全执结,而申请人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信访。后来,法院多次邀请杨云广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财产情况及被执行人线索,杨云广确切了解了法院执行的各种措施,在其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便申请领取了取债权凭证。第三种情形是,被执行人(甚至包括其全家)长期外出,外出前,将有关财产转移或藏匿,或以打工养家糊口,或者边打工边逃避债务以规避执行。由于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在对其家进行查找后,也发现不了财产线索,通过其他执行措施也不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线索,因而,不能确定被执行人是否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是在现有的执行手段或措施情况下,不能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代君良信访案,由于代君良在为被执行人承包的工程作业时,不慎从建筑物上掉落而致残,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前去执行其家中,经向周围群众了解发现,在案件进行诉讼时,由于其他讨债人堵门讨债,而被执行人又无力还债,干脆外出躲避,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其妻子儿女也陆续不见踪影,可谓人去屋空。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案件久拖不结。申请人对以上情况十分清楚,但是,仍把其权益不能实现的原因归结法院头上,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解,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了法律“白条”,从而四处上访。

    经对以上十余起案件归类分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居多:第一为交通肇事赔偿案件,由于发生事故而致车毁人亡(伤),此类案件易造成大量的财产损损、医疗费用的大量支出,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类案件7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46.6%;第二类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多因为故意伤害等造成申请人家破人亡(伤),被执行人因被判刑而丧失赔偿能力,在家庭其他成员不积极赔偿、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很难执行到位,此类案件共有5件,占总数的33%;第三类为借款案件,由于个人借款不像与金融单位的借贷,向金融单位借款有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的担保,从而降低了借款不能偿还而无处所要的风险,个人之间的借款,很少有担保。借款人借款本身是为了生产、经营等,除了支付借款利息,还要对付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三角债,一旦经营过程的资金链断裂,入不敷出,那么,债务人不能偿及时偿还,出于生存的需要,债务人当“老赖”逃避执行,此种情况,法院也无更好的措施。该类案件的几个被执行人均属于借款经营,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倒闭而致无力还债。此类案件有3件,占全部案件的20%。

    可以看出,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原因,并不是法院本身执行不力或者消极执行造成的,而是有多种因素形成,最主要的就是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尽管法院可以采取很多执行措施,也无济于事,债权人的权益不一定能够实现,这些情况是实实在在的执行不能,确实也是“难”执行。一些借款案件的申请人在一味埋怨法院执行不力时,首先也应该自我反省一下,当时在借款时应该考虑到借款后有一定的偿还风险,因此,在借款时应该考察借款人以后的偿还能力,因此让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来降低风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从以上情况看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并不是法院无能。所以,当事人应该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如果不管什么情况都将执行不能归罪于法院,这是对执行法官的不公允。

    综合统计来看,上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到所受理的执行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执行工作中的信访隐患大量存在,所以,我们要有信访防范意识,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我们首先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如果确实在目前一段时间内没有履行能力,可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发放债权凭证,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恢复执行;其次,对于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年龄较大的特困群体案件,可以启动救助机制,通过救助,来改善申请人的生活环境,减少经济压力,通过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救助,对申请人的权益适当予以落实,减少申请人对政法机关的抵触情绪,同时,也消除一些信访隐患,对稳定社会秩序、更好发展经济大有益处。第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即告知义务,加强对当事人进行风险责任的宣传和法制教育,使之有思想准备。诉讼的目的仅仅是对自己的权利的确定,而权利能否实现在执行程序,而权利的实现与否,不仅取决于法院的执行措施,很多程度上还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于此,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信访案件。第四,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穷尽 执行措施,及时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就注意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予以保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以免当事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

    综上,我们要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研究,探讨此类案件的解决途径,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以减少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减少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引发信访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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