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份,李村的李国与同村的刘叶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刘叶之女程倩对母亲刘某遭受李国的辱骂不满,遂打电话将其住在开封的表哥刘开叫来,希望刘开找李国出出气,不让其再找刘叶的麻烦。刘开得知此事后便开车到李村,于2012年7月25日晚8点左右,与其表妹程秀共同到李国家找李国理论。刘开见到李国家的狗对其吠叫,便随手拿起一块砖头准备砸狗,此时听到狗叫的李国从屋中出来,见一陌生男子手中拿着一块砖头要砸其家的狗,便上前去问怎么回事。刘开见李国出来便二话不说,上前照李国脸上扇一巴掌。李国之妻吴丽见一陌生男子对其丈夫打了一巴掌就上去欲将其拉开,而刘开便又一拳头朝吴丽脸上打一拳头。李国见刘开用拳头打吴丽,便随手拿起一个粪叉朝刘开扎去,刘开手上被扎破流血。而此时,刘开的表妹程秀见其表哥刘开手流血,便大声喊“扎死人了”,在听到程秀的叫喊的刘叶的妹妹刘岚、刘叶的娘家侄女和女婿唐河、程倩的女儿肖芳、儿子肖剑,程秀的丈夫魏强等多人便全部到李国家,然后对李国及其妻子吴丽及其女儿李雪进行拳打脚踢,并用扫帚和木棍进行殴打。而李国手中的粪叉被魏强夺走后,又从屋中抓起一把水果刀,在与刘开厮打的过程中在刘开胸口处扎了一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分歧】
本案对李国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国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在刘开用手扇李国的脸和用拳头打吴丽的时候,李国明知可以用躲避、劝说、询问或者其他等非暴力的方法让刘开说明动手的原因,却故意不用而是拿起粪叉朝刘开扎去,后又在厮打的过程中拿起一把水果刀朝刘开的胸口扎去,致刘开轻伤。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李国明知自己拿粪叉和水果刀会造成他人受伤,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结果确实造成了刘开的轻伤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国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刘开无缘无故拿着砖头到李国家,二话不说便对李国及其妻子吴丽进行扇打,李国为了本人及其妻子的安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迫不得已拿起粪叉和水果刀进行防卫,在防卫的过程中导致刘开受伤。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国的行为应分两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刚开始刘开对李国及其妻子扇打的时候,李国能用其他非暴力方法阻止刘开的暴力行为,但李国却选择了拿起粪叉扎刘开,导致刘开手部受伤。对这一行为存在伤害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视刘开手部受伤程度而定。若构成轻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若仅仅是破一点皮,则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对于其后刘叶家的亲戚在刘开受伤后全部到李国家对李国及其妻女持械进行殴打,并导致李国及其妻女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此情况下,李国为了保护自己及妻女的合法权益免受刘开等人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情急之下拿出一把水果刀,在厮打的过程中无意中扎到刘开的胸口致其受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条即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是指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要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认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犯罪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本案中,李国前后两次的行为,应分别来分析。对于李国第一次拿粪叉扎刘开的行为,李国及其妻子所遭受的不法侵害尚未达到一定的限度,不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紧迫性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下,李国及其妻子可以采取其他非暴力方法或者轻微暴力制止刘开的行为,然而李国却选用重暴力的方法对抗刘开的轻暴力,故李国拿粪叉扎刘开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至于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刘开手部的受伤情况进行法医鉴定,若构成轻伤以上,则应当追究李国的故意伤害罪;若仅是一点小伤,则不应对李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至于第二次拿水果刀刺伤刘开的行为,是在刘叶的亲戚等多人对李国及其妻女使用器械进行殴打的情况下,李国为了保护自己及其妻女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刘开等人的不法侵害,迫不得已拿起水果刀进行防卫。虽然结果造成了刘开轻伤,但李国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刑罚规定的正当防卫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限度。故对李国用水果刀刺伤刘开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在对李国的行为进行定性时,我们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其犯了故意伤害罪,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对其前后两次的伤害行为分而论之,唯有如此,才能对李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旨在要求我们把握好宽严的对象和尺度,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李国的前后两次的行为,是在两种不同紧急情况下实施,我们既不能以一刀切认定其行为犯了故意伤害罪,而不考虑其中还有正当防卫的成分掺杂其中,我们又不能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忽视其有故意伤害成分隐藏其中。应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准确定性。
三、对李国的行为进行两步分析也是哲学中唯物辩证法一分为二的恰当运用。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两面性,我们在看待问题时应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避免出现一刀切。故对于李国的行为,我们应将其两次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 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又使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建议】
法官建议:在刑事案件中,理当慎重,正所谓“人命关天,人命大如天”,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应当出现定罪偏差,量刑失衡,导致定性错误,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错案的发生。在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时应当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对其各个行为、行为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认真分析,准确定性。否则,不仅会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还会影响司法机关及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我们应当积极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定罪量刑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