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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线电伤儿童 供电公司按责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11 09:30:53


    8月20日,兰考县法院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该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丰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33.60元。

    2007年11月23日,兰考县红庙镇10岁少年丰某回家时,因忘记带家里的钥匙,就想跳墙回家,在跳墙时手被院墙附近架设的裸体电线电击伤。经诊断,丰某的伤情为:1、左手电击伤;2、左拇指血管神经损伤并皮肤缺损;3、左食指皮肤缺损。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与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受益人县供电公司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丰某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人县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44248.80元。

    兰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架设的电线距离原告家的建筑物过近,导致原告在翻越自家的院墙时,被属于被告所有的裸体电线击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丰某尚是儿童,其监护人疏于监护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总额47584.02元的40%,即19033.6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33.60元。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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