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影响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面对日益增多的执行案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线索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证据难取等,始终是影响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要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从我国现有的用于规范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甚少,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更是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对申请人申请执行作了相应的规定:即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等。该条仅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未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不提供任何证据而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相关法律也未强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这种状况就会加大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工作难度,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要切实减少执行积案、改变执行难的状况,必须责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及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时的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时,除了要符合上述《执行规定》中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证件外,还必须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据。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着连申请执行人都不知道被执行人住所而申请执行的情况。长期以来,法院都是以主动者的身份参与执行程序,相反地,申请执行人却成了被动者。申请执行人只要提起执行申请,便将所有矛盾转移给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看来,只要执行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法院就承担了包括搜集证据在内的所有义务,而自己则享有接受执行标的权利,这是法院长期以来在执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造成的后果。 因此,要切实改变这种将执行的风险转嫁执行法院的状况,必须责令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应该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开展执行工作。同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责任。由于执行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千变万化,执行法院要随时、随地掌握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是困难的。因此,责令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相应的举证责任,可以提高执行结案率,减少积案,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分配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举证责任,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符合民法理论中的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