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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立案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06 10:21:47


     对于民事案件的立案问题,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首要问题。对案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要由法院法院立案庭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法院立案庭就是担负着这样审查职权的一个职能部门。要做好立案审查工作,就要求立案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  

     一、立案受理的条件与诉权的保护

     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即是当事人诉权的范围。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即是司法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四个要件概括原告须为利害关系人,被告须为明确被告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为法院保护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原告即对被告享有诉权,并不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另外,在被告的要求上,民事诉讼法规定为“明确的被告”,因此在审查起诉状中不要过于拘泥在是否存在“告错人”的问题。是否“告错人”应在立案受理之后由审判庭来审查决定是否该驳回其诉讼请求(注意不是驳回起诉),立案庭只能要求起诉人在诉状中有明确的被告。

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审查原告诉请的利益是否为法院所保护利益。由于立案审查只能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故我们不能就利益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只对利益的性质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保护的利益应根据三个条件来衡量:(1)法律条件,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7种情况,除此7种情况则为法律规定应予受理的情况;(2)政治条件,对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不予受理;(3)能力条件,对一些明知法院受理后,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因审判资源有限,无法审理或执结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确定案由和诉讼类型案件

       民事案件受理的首要工作即是案由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分为4个部分54类300种,这300种案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确定好案由,能为其后的审理确定好方向,同时还可以防止起诉人规避法律。

      诉讼类型分为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志。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很明显,这里的诉讼类型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争议并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就叫做“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就叫做“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对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不需当事人申请即应该作为一案予以受理,普通共同诉讼则须经当事人同意,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趋向。立案庭法官在审查民事案件时很大程度只能依赖于法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业务经验、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等非法定程序因素,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及法院的规范化建设有所限制,因此立案法官在目前的立法基础上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才可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提高立案的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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