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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01 09:06:46


  关于诉讼保全保险公司担保制度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减轻申请人负担,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院党组研究决定,在诉讼前保全时实行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为此,依据上级法院有关精神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保全窗口,保险公司可派其公司人员到诉讼保全窗口值班,参与本院的诉讼保全工作。    

二、法院已决定诉讼保全的案件,负责诉讼保全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其担保,同意担保的,二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出具保函。    

四、情况紧急的、诉前保全的、网上查控保全的,保险公司一个工作日完成各种保险手续。    

五、担保比例,保全数额不超过诉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六、保险收费标准    

13亿以上(含3亿),收费﹤1.5    

23000万以上—3亿以下(含3000万),收费﹤2    

3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含2000万),收费﹤2.5    

42000万以下,收费﹤3    

七、如发生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的保险公司应当十日内赔偿完毕。    

责任编辑:l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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