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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人文环境与落实“三个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9 10:52:21


    ​​环境是时下一个热词,不仅有生态环境、社会环境,还有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我们今天关注的是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生态环境可以影响生存状态 , 社会环境可以影响生活方式,人文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影响工作状态、价值取向,甚至工作成效。司法工作事关公平正义,社会和人文环境尤其重要。

    曾几何时,“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现象相当广泛地存在过。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法官有多少苦涩与无奈,“不是个中人,难解其中味”。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多少法官在办案中没有受到各类请托的烦扰?又有哪一位正直的法官愿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下开展工作?虽然我们并没有一个详细数据来说明不公正判决与“非法干预”“违规插手”“内外勾结”之间的关系,但从已经查处的涉案违法犯罪个案来看,大多都与“非法干预”“违规插手”“内外勾结”有关。或者说,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背后,大多有着“非法干预”“违规插手”“内外勾结”的影子。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关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关系的经典表述。水是生命之源,也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水流被污染了不可怕,水源被污染了才真可怕。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谁是判决的胜者,就相当于宣布了谁是正义。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对社会正义的重申。反之,每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都有可能产生社会风气下滑的蝴蝶效应。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证。所以,在每一次司法判决之前,都需要排除一切可能干扰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外因素。

    正是为了排除“非法干预”“违规插手”的影响,杜绝一切可能的“内外勾结”,净化和保护公正判决赖以产生的“水源”和“土壤”,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在内容上一脉相承,在机制上相互衔接,在措施上形成配套,在适用对象上互为补充,全方位、立体化地构建起了一个排除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隔离带”。对外部人员来说,这是干预司法的“高压线”;对内部人员来说,这是抵御非法干预的“挡箭牌”。将“三个规定”广而告之,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外防干预、内防插手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共同构筑起一个排除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安全屏障,让司法活动保持在一个未被污染、纯净透亮的空间内,确保为社会提供最公正的司法判决、最核心的价值判断、最生动的示范案例。

    我们深知,凡事首先要从自身找原因,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事物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净化保护司法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这一点上也是如此。无论是来自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招呼、条子、材料,还是司法机关内部领导、同事、熟人的打探、说情、施压,包括一些案件当事人的所谓门路、关系、诱惑,能不能发挥作用,能够发挥多大作用,最终一定还是要通过司法人员的操作来实现的。所以,落实“三个规定”首先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要求司法人员能够沉得住气、静得下心、保持好定力,抵得住各种干扰、压力和诱惑。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故事,脍炙人口,妇孺皆知,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品味。师徒西行途经白虎岭,孙悟空见此处峰岩重叠、涧壑湾环、虎狼成阵、麂鹿作群,不免心生疑惑。前去化缘之前,用金箍棒画了一个很大的圈,将唐僧等人圈在其中,并一再叮嘱,只要不出这个圈,可保平安无虞。凭借这道屏障,白骨精虽三番变化,却也无法近身,奈何不了唐僧。但唐僧没有经住凡尘纷扰,在猪八戒劝说下,最终还是走到了圈外,遭受一劫。故事意思很明白,越了界、出了圈,说明六根未净,修炼还不到家,理应受到惩罚。“三个规定”就像这个圈,是为保护司法人员而确定的工作底线,也是司法人员的行为边界。司法人员办案过程也有点像唐僧取经,前行路上总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压力和诱惑,面临多种考验和风险,关键是要洁身自好,始终如一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有人说,人生就像是西游记一样,你永远不知道下一个磨难什么时候到来,甚至有时候明明身处危险之中,还误以为这是上天的恩赐。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司法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好的,经受住了考验,抵御住了干扰、压力和诱惑,他们是真诚欢迎并遵守“三个规定”的。但确有少数人精神懈怠,在工作和生活中违反司法职业准则,越了界、出了圈,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也有极个别人至今仍然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甚至胆大妄为、顶风违纪。所以,组织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题检查和教育活动正当其时。全体司法人员接受教育,提高认识,互相督促,一体遵守 ;遇到干预,如实记录,主动报告,必能为司法人文环境带来一番新气象、呈现一个新面貌。 

    来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19期

    作者:倪寿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最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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